小额贷款要先付利息吗?
当下很多年轻人因为各种原因急需用钱时会选择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但是有些公司在你贷款之前就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包括利息。这让一些想贷款的人不知如何是好,那么,到底小额贷款要先付利息吗?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小额信贷对解决我国居民个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已经对“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个人间的小额信贷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 展。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贷款,放款的前提都是借款人享有对债务的合法债权;并且,在贷款 之前,贷款人未支付利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贷款者在贷款之前往往会要求支付一定的利息,甚至要求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这已被视为“先行利 上”。如此一来,贷款人的合法债权因其支付高额的“利息”而受到削弱,且“先行支付利息”的贷款人还有可能遭受贷款丧失的信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原告以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借贷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上可见,在认定债权性质时,只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抗辩,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即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基于上述规定和理论观点,对于小额贷款是“先行支付利息”还是“先收取利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事先约定了 利率,且该项支出为借款人所必需支出的,应认定该项支出为“利息”。反之,则应认定该项支出为“本金”。故在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甄别:一、对一方以现金投入形成的债权,对方以本人名义所付的利息;二、对方在实际用款期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所付的利息;三、以自有 高利贷收回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率的利息;四、用房屋、车辆等实物形式,支付的超出银行贷款率的利息;五、对用土地、企业股权等形式来支付的利息, 应结合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企业甚至个人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以及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