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少人算群租?
关于“群租”的标准,上海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对于一套房屋内居住的人数是否超过房屋标准居住人数的1.5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群租”现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 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个人出租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人数”如何理解?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一般是指同一时段居住在同一户籍地址下的自然人数量。 如果以房间大小来衡量的话,在一套房间内同时居住的人均不超过2人,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群租”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标准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法院具体审理时还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屋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在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1],原告某房产公司诉称被告张某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牟益,并严重影响了其他承租人合法居住的权利和公共卫生的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系公租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在另一则案例中[2],浦东法院同样认为,租赁房屋的居住人员明显多于正常家庭租住房屋的居住人数,且没有正当理由,故租赁合同应予撤销。
当然,对于“多人同居一室”这种情况,也不宜简单认定为群租。比如在情侣合租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超出住客3人以上,就不宜认定构成群租。 总之,判断一套房屋中居住的旅客人数是否过多,还是要看该房屋所属地区的普遍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企业或者社团以宿舍名义集体租住房屋,而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又确属合理范围的,一般不会认定属于群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