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泰特钢搬走了吗?
2013年8月,上海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亚集团”)与江苏沙钢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上亚集团将其持有的上海亚泰特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亚泰”或“目标公司”)45%股权以人民币7.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沙钢,同时承担对目标公司的债务约96.7亿元(其中约70亿元已纳入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之中)。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沙钢集团持有上海亚泰62.5%的股权,成为上海亚泰第一大股东并实际控制该公司。
2014年7月份,中银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投”)与江苏沙钢集团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中银国投受让江苏沙钢集团所持上海亚泰45%的股份,转让价格7.8亿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增资合同》,中银国投对上海亚泰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56亿元。 2014年9月份,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综上,从以上文件可以得知,首先,上海亚泰的股东由苏沙钢和德龙钢铁变更为了沙钢投资和德龙钢铁;其次,上海亚泰的注册资本增加了;中银国投是对上海亚泰进行了增资,而非新入股;最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将本案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并非是以贷后管理的名义收回贷款。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原执行案号(2015)金执字第326号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