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揭的房子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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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客户在别处买了一套房子,首付已经支付,但还缺乏部分资金交楼,问我是否有办法可以解决。我听完后,心里冷笑了一番。因为这种情况,很多金融公司都称之为“按揭转按”业务,是肯定不行的。但我没有直接回答客户,而是说:“让我想想再看。”

第二天,我就找人调查了客户所买房子的相关资料。结果发现,他购入的是一套公寓,而实际用途是办公。办公类的房产不能贷款也就罢了,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客户付了全款,竟仍被要求签订按揭合同,每月归还本息。细想起来,这是很合理的,如果购房者可以一次性付清全款,那购买房产也就不是融资行为,而只是一个正常的购房交易了。

像上述情况,客户已签署了按揭合同,归还了几个月“贷款”,且合同已到了最后还款期,当然不能再申请贷款了。我明确告知客户,他仅有两种选择:一是补足剩余房款,取回购房产;二是由我向房屋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而客户需向我支付相应的购房费用,其中包括:差额利息(从实际支付日计算至还清日止)和违约费用(相当于六个月的房屋租金)。然而,客户仍然不死心,坚持要申请“贷款”。情急之下,他竟然表示:“无论有多艰难,每个月会设法归还1000元,希望我留下一套家具帮他还债。”真是奇葩!客户的做法令我哭笑不得。我明确表示,如果你不能按时归还月供,不仅令我的资金出现损失,而且你的房屋也就此陷入法律纠纷。

分析:

所谓“按揭转按”,即当按揭购房者想转让房屋时,由于尚有部分贷款未归还,于是,由新的购房人所支付的首期款还清剩余贷款,而将房屋赎回,再转卖给新的购房人,如此,买家可取得房产权,而原购房人则得以清还贷款。在正常情况下,“按揭转按”确实可以解除原购房人的债务,而原购房人也可利用此款项来付清按揭贷款,还清借款。但作为贷款机构来讲,它并不是没有风险,而所承担的风险也并不比全额按揭贷款小。同时,“按揭转按”还面临着原购房人房产被二次抵押甚至三次抵押的风险,假如买房者资信状况恶化,甚至产生逃避行为,那么,贷款机构便成了“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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