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可以质押贷款吗?
1、质保金质押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方面,只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专门的抵押合同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其对施工单位所享有的质保金债权即成立。因为,《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其他财物”,应包括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2、建设工程领域中质保金质押的特点
(1)从设立角度来看,建设工程质保金质押是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一种质押担保。其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的质保金作为抵押担保;二是双方签订特别的质保金质押合同,将工程款中的质保金设定质押。
(2)就其抵押担保设立方式来看,属于私人质押,是施工企业以其占有的工程保质金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即其所有工程款中一定比例的钱款),对债权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在建筑领域,工程质保金是一个特殊的质物。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收取时间上看,业主在工程结算时,才对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保金;第二,从质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看,施工企业将承建工程的设备款视同一部分质保金交给业主。
3、关于建设工程质保金的特别法律规定。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虽赋予了工程质保金的担保功能,但此种担保功能并非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建设单位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债权人与第三即施工方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