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停牌重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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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弘地产借壳上市,从公开信息来看,主要有以下交易结构: 本次交易前,中弘控股的股东主要为李思廉和李美云夫妇及他们的家族成员,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中弘控股70.94%的股权;北京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钢铁”)则持有了中弘控股29.06%的股权。

此次交易的甲方即交易对方为包括建龙钢铁在内的七名交易对手组成的联合体,乙方为中弘控股的股东,即李思廉和李美云夫妇以及他们旗下的公司。 根据协议,甲方将所持有的目标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将其持有的中弘控股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其中,目标资产包括中弘控股除贷款融资业务之外的所有业务及相应的业务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投资以及其他各项资产。

2、我们注意到,虽然此次交易采取的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但交易对方却承诺,若发行失败,则承担相应责任。我们认为,这主要与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关。当前,并购重组的案例众多,而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然而,此类交易中,由于标的市值往往较大,因此出现因股价原因导致发行失败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此前乐百氏谋求借壳深深房A上市时,就曾出现由于股价下跌导致发行失败的结果。

基于此,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作出上述承诺是合情合理的安排。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若存在业绩补偿义务的,补偿义务人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即使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形,基于目前市场实际情况,也不会对交易产生过于严重的影响。毕竟,当前市场并非缺乏具有足够竞争力的收购方。

3、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如何确保交易顺利实施,并进而实现上市目的。我们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尽快明确中弘控股资产负债表的归属问题。

根据目前的方案,拟购买的资产以现金和债权的形式存在,而负债则由中弘控股承担。如果我们将其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则显然符合会计意义上的收入和费用的概念。但是,由于目前中弘控股本身已经暂停上市,因此无法将这些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

我们的疑问在于,这些资产和负债是否应当作为整合后的集团的财务数据计入母公司的报表?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归集,又如何确认交易的完成呢?如果进行了这样的归集,又该如何向股东进行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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