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终奖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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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0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 2.根据上述文件附件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目税率表》之规定,职工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超过起征点35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3.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年终奖作为劳动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与月份奖、季度奖、年度奖相同,应该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年终加薪、年末双薪、年终奖等各种名目奖金的纳税办法一致,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统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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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双薪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89号)规定的年终双薪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非企业组织。企业、企业在各个内中不适用《通知》规定的年(末)终双薪政策。各单位在向职工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应作为单独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其他费用和税金),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年终双薪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官、士官、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和中国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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