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三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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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上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或拖延。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以责令停止经营。 也就是说,企业不交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不但要补交,还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关于补交社保的期限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或者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并非所有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社保都是主观恶意,因此上述规定也设置了一定的例外情形: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用人单位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终止其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终止其滞纳金;

如果企业因为以上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而未履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则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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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否则,即为违法。但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或考虑到单位职工大多是外来打工者,回原籍农村后根本用不到社会保险,因此,一方面不如实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为了“笼络”职工,将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的社保费当作一种“福利”的补贴加在员工工资中一起支付。

这样做既违法,又埋下了隐患。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制作“缴费通知单”告知并督促职工按期缴纳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将应当分担的部分支付给职工,由职工一并缴纳,也违背了相关规定。

一旦劳动者出现劳动保险所涵盖的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无法转嫁赔偿责任和损失的后果。劳动者拿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能等同于拿到了工资,职工有权拒收其中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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