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资产是国家的吗?
严格地讲,国企的资产并不属于国家。在我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通过国家作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代表,行使作为所有者的权力。中央或者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行使权力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国家名义,代表全体人民从事这种活动。政府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既不能占有,也不能使用,更不能以政府的名义处置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例如,处理国有企业破产,只能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政府本身无权作出这种决定,不能以政府的名义处分国有企业的财产。因此,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资产不属于政府。
为了管理国有企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授权部门往往设置一些以“××(具体行业)总公司”、“××(地名)总公司”、“××工业(或者××行业,或者××企业)管理局(或者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名称命名的单位,对若干企业实施管理,这些企业称为该单位的直属或者下属企业。在管理上的这种关系,通常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实际上不是企业法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而是一种政府的管理形式。总公司不对直属或者下属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同样,这些直属或者下属企业的债权债务亦不以总公司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