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引渡条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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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及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受外国委托、协助外国追捕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主管方面主要是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少数是人民检察院。具体为:受外国委托、协助追捕的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外逃匿的,由公安部办理。即逃匿犯罪嫌疑人案值在2000万元以上,公安部认为有必要直接办理的,可由公安部办理;案值不满2000万元,但潜逃境外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案值不满2000万元,逃匿犯罪嫌疑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外的,由公安部办理。

引渡一般是指国家或者国家间根据请求,将在一个国家内发现的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引渡给请求国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或者外交行为,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权利行为。根据我国《引渡法》,对引渡实行统一管制的机关是外交部,主管方面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即外交部接到外国的引渡请求后,应当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对引渡请求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外交部提出审查意见,由外交部明确表示是否引渡。由我国作为被请求国,在接到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拒绝或者同意引渡的决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外交部的意见作出。由我国作为请求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提出管辖权和有关犯罪事实等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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