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解散美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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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宪法 第二条第一款 总统有权解散国会。 但实际中不可能出现这样极端的情况,因为总统的权力是受限制的,他的行动要受到法院的审查。 举例:如果国会在选举人票上投票给两个党派的人,导致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足够多的选举人票,那么就会出现“无总统、无副总统”的状况。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款,此时总统有义务解散国会,并指定日期重新举行大选。但这种情况并不极端(虽然可能性极小),而且最终由总统决定是否真的解散也是存在争议的做法。

再例如,在1861年南部十一个州宣布脱离联邦后,当时林肯总统为了维护联邦统一,命令驻军进攻这些州,从而引发了内战。 所以实际上在美国政治中,真正掌握权力的是国会而非总统。总统要推行自己的政策,必须得到国会的支持。比如要增加军队,必须先向国会提出要求,得到同意后才能实行。 如果国会执意反对总统,总统也拿他没办法。

所以从实际角度来说,所谓“总统推翻国会决议”是不可能的。 如果总统真要这么做,只能采取非常规手段,如煽动民众,利用舆论压力迫使国会就范。但这会导致美国政局动荡,甚至有可能引起内战等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参见林肯解决国会矛盾的办法)。 对美国人来说,他们之所以承认总统拥有这样的“特权”,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而做出的必要的且值得拥有的权利牺牲。毕竟美国的建国理念就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人们愿意放弃一部分公民权以换取一个强大到足以保护所有公民的联邦政府。因此当人民面对可能破坏统一的分裂力量时,他们的立场往往是支持联邦政府的作为。

当然,这种状况也并非无法打破。只要南方十一州的例子还在眼前,只要还可以指望公众对此类状况做出与林肯时代相同的反应,那么任何人使用武力推翻国会决议都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某天南方十二个州都闹独立了,情况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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