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田路是谁的席位?
在深圳市福田区,有一条以“农民”命名的道路——民田路 这条路的“农民”可不是指乡下那种淳朴的农民,而是特指当时在深圳建设特区时,被征地的当地原住民生计问题如何解决而引发的矛盾。 1978年,作为全国第一个经济特区的深圳,迎来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批建设者。为了支持特区建设,很多村民将土地借给建设单位使用,然而,却由此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 “边建边划”使土地权属模糊,引发争议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大量“边建设边确权”的现象,这也为日后土地的使用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
据统计,在当时的宝安(现宝安区)就有大小权属纠纷360余宗,其中涉及港、台及外国投资者的纠纷52宗。 例如,深圳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鑫泰工业公司合资经营企业赛格新太阳电子有限公司,就因双方对一块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致使新太阳公司项目工程无法进行。
1984年初,深圳市人民政府为此专门发函致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请依法裁定该宗土地的权属归属。 政府出面调解,当事人仍拒签协议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协调,香港鑫泰工业公司同意将土地租借给深圳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但必须每年支付一定数量的租金。不过,双方对于租赁期限和租金数额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
于是,香港鑫泰工业公司于1985年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赛格集团限期迁出所占的土地并赔偿损失。 该案系特区建立后香港投资者在深圳直接提出的诉讼,也是香港仲裁案件在深圳执行的第一案。
最终,经过深圳市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即由原告提供位于深南中路一地块供被告建盖厂房,被告自建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在使用期间,每年向原告缴纳土地使用费、管理费和投资利润共13.5万元至1991年底为止。 此后,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还补签了《土地临时租用协议书》。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协议即将生效、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竟突然反悔,拒绝签字! 原来,是香港鑫泰公司的律师出于争胜之心,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签署了一份声明书,称只要法院判决被告须支付土地使用费等,即便原告不认可协议,被告亦愿意接受该协议内容。 这份声明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的香港鑫泰公司当庭表示了否认,并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项判决的申请。
一审二审皆败诉,申诉到最高院终获改判 1990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香港鑫泰公司及其代理人对协议的内容、签订过程均作了详细的陈述和辩解,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香港鑫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判决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4月,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变得愈加混乱复杂。
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同时,指出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应予查明事实,纠正错误。 最终,这宗闹剧得以收场,赛格集团也依约向鑫泰公司支付了土地补偿款等共计22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