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有发票吗?
军品生产(含维修)企业是有销售和采购的,因此是会开具发票的,但根据规定只能开具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军队物资装备订购规定》第五十一条“军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业务正常运转。从事货物销售及购进,应当设立库存台账,逐笔登记,定期盘库,做到账实相符”的规定,军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可以设立库存台账,进行销售的,并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凭证。
依据《军队物资装备订购规定》第四十九条“军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进货或者销售业务时,由经办人填写‘军品经营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交军区、军兵种财务部门或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计划部门审批”的规定,军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进货和销售都是要经过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的,并且是要有对应的合同或者协议作保障。
综上,军品的生产和经营都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并不是随便一个企业就可以生产或经营。 关于军用物资发票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对于个人消费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汽车保险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485号)明确,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汽车保险,不论是否以单位名义使用,均应计入个人消费支出,所发生的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以企业名义购买的汽车保险,原则上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税前扣除,但对其中属于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消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