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苏州汪某某是谁?
这个当事人不是叫“汪某某”,而应该是“王仕鹏”。 事情的起因是在2017年4月1日上午,辽宁本钢队队员王仕鹏在个人微博中转发了一条关于“苏伟殴打球员”的微博并配发评论。该条微博截图显示,一名用户名为“@苏州汪某某”的网友在发布一条涉嫌辱骂、攻击性语言的不实信息。
为此,王仕鹏在转评该条微博时,以“骂人的嘴脸我永远欣赏不鸟(意为“不屑”)”“说别人打假球,你就打假球吗?”等字眼进行了言语反击。随后,这位网友及这位网友的粉丝对王仕鹏及其粉丝群体展开了人肉搜索与言语攻击。 而当事件在网上逐渐发酵后,@苏州汪某某 于4月2日凌晨删除了原先发布的有关言论。但为时已晚——事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和致残期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安全法》也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用户提供危害社会公平的信息发布途径,应采取措施防范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尽管目前不能证明@苏州汪某某就是本案违法行为人,但鉴于其发布了具有强烈主观恶意的侮辱性语言,且被违法使用人名进行公然诽谤,并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其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关闭网站、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