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苏州汪某某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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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当事人不是叫“汪某某”,而应该是“王仕鹏”。 事情的起因是在2017年4月1日上午,辽宁本钢队队员王仕鹏在个人微博中转发了一条关于“苏伟殴打球员”的微博并配发评论。该条微博截图显示,一名用户名为“@苏州汪某某”的网友在发布一条涉嫌辱骂、攻击性语言的不实信息。

为此,王仕鹏在转评该条微博时,以“骂人的嘴脸我永远欣赏不鸟(意为“不屑”)”“说别人打假球,你就打假球吗?”等字眼进行了言语反击。随后,这位网友及这位网友的粉丝对王仕鹏及其粉丝群体展开了人肉搜索与言语攻击。 而当事件在网上逐渐发酵后,@苏州汪某某 于4月2日凌晨删除了原先发布的有关言论。但为时已晚——事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和致残期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安全法》也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用户提供危害社会公平的信息发布途径,应采取措施防范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尽管目前不能证明@苏州汪某某就是本案违法行为人,但鉴于其发布了具有强烈主观恶意的侮辱性语言,且被违法使用人名进行公然诽谤,并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其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关闭网站、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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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BA常规赛第7轮中,山东队以99-102惜败于江苏队。这场比赛的第二节山东外援泰·劳森在和对手激烈拼抢时,被主裁判认定为肘击江苏队内线吴冠希(实际上并没有打到),随后吃到了第二次违体犯规被驱逐出场。而这也最终影响了山东队的胜负走势,球队最终败北。

山东队认为这次判罚对于己方十分苛刻且不合理,也影响了球队比赛。所以在本场比赛结束后,山东队向CBA公司提出申诉,申诉针对的是临场裁判员和赛后技术统计的不准确,不过这一申诉不久后被CBA公司驳回。

据悉,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于11月12日就11月9日常规赛第七轮山东高速与江苏肯帝亚比赛向CBA联盟提交了申诉报告。联盟经过调查与核实,认定临场裁判员的判罚及比赛结束后技术代表确认的赛果准确,符合《篮球规则》及联赛有关规定,山东高速篮球俱乐部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申诉,并按规定将申诉费5000元拨付联赛专项公益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驳回山东队的申诉之外,CBA公司还将5000元申诉费拨付给联赛专项公益金。据了解,CBA联赛的公益金除了来源于联盟自身出资外,申诉费的全额、罚款的50%和部分罚金都纳入公益金,这些公益金会用于支持中国篮球的青少年发展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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