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如何确定股份?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份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章程规定;并经股东全体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那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或新设股份公司而言,其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应如何设定呢?对此,2017年1月开始执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作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 所涉及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界定和登记,并纳入国家统一监管体系。其中,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其他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属于地方所有,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代表地方国家所有者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所涉及的国有资本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评估作价后入账,作为出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上述规定,在国资系统范围内,无论是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还是整体改制的方式实现股份制改造,均需要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实收资本,进而确定国有股份数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4条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审议事项的组织决策程序作出规定。”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报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专门立法,故当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仍为财政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资产评估的性质: “资产评估是以货币评价的方式来确定资产的价值量及其构成和排列顺序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公司法》和《办法》中都使用了“价值”的概念,但却不是指市场价值和公允价值,而是指可收回金额(账面净值)。这也就意味着,除非出现资产交易的情况,否则以增资或者转让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时,所计入的资产价值均为账面净值而非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尽管企业可以进行审计,但是国有资产的评估却不能按照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数据作为评估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