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黄继宏判了几年?
黄继宏贪污案一审宣判 ,对被告人黄继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城街道党工委原委员、办事处原副主任黄继宏在任职期间,利用担任光明新区规划土地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主管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伟(另案处理)所托请托人张某龙现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在协助刘某伟取得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多次为张某龙及刘某伟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继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继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