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不动产有哪些?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地上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20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抵押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抵押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在商事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的情况,此时双方当事人会签订抵押合同,如果担保的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还可能涉及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了解不动产如何取得、行使、实现,对于从事商事交易的主体来说非常重要。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处分,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或者受让取得。
也就是说,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能够从他人处取得不动产。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不动产权利的变动依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未进行登记就不产生效力。比如,因继承取得的权利,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且经过公证就可以产生效力。
当然,为了充分保护交易安全,建议采取过户登记手段使权利的变动予以公示。 已登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标的物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恢复占有,合法占有状态持续存在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请求所有权人返还租赁物。据此,有登记的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合法占有人可以进行直接支配并从中获得利益,即使所有权人怠于行使所有权,导致其损失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与不动产相比,动产的流转更加灵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债务逐渐增多。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并非办理了抵押登记就能必然实现债权。
例如,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否直接处置抵押财产呢?根据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利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处所说的“权利”,即为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此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一般要经过起诉、申请法院查封扣押、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判决执行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