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抗洪?
美国的抗洪工程始于19世纪30年代,1936年《洪水控制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防洪工程建设法制时代的来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形成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主要包括拦河坝、泄洪道、顺坝、丁坝、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分洪区等。
美国的抗洪工程主要由联邦政府出资建设,1974年颁布的《联邦防洪政策声明》,将“减少洪水损失”作为防洪的根本目标,改变了原来侧重于洪水控制的做法。
美国在抗洪减灾时,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指导作用。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国家洪水减灾法》,规定在政府资助开发的沿河流域和湖区内建造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必须按联邦政府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在政府资助的地区内建设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如果建在洪水区时,也应根据《国家洪水减灾法》的规定进行建设。
在美国,防洪工程的修建并不完全排斥洪水泛滥,而是通过降低洪水泛滥的损失,使洪水造成的破坏大大降低。例如,1993年密西西比河发生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由于事先建立了有组织的、有效的防洪抗洪机制,尽管水灾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150多亿美元,但避免了2300亿美元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