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美国?
美国人的自由观念来源于1776年的《独立宣言》及1789年的《权利法案》。它既是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又是宗教民主化后的产物。这种自由既强调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又赋予个人的行动以绝对的自主性,既主张自由选择和自我发展,又拒绝一切外在约束,既把每个人视为独立的个人,又不承认人的从属性和群体性,是一种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创造和提供了适宜环境的现代自由观。这种自由被理解为为所欲为、无拘无束、不受任何限制,只要不妨碍他人,就不应受任何约束。
美国的现代自由观与近代自由观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不承认人的从属性和群体性。这使个人自由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难以实现,成为一种个人的主观臆想,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从属性和群体性是人类不可摆脱的事实和人的本质规定。个人自由只能在从属性和群体性的范围内实现,否则,个人不仅不能自由,而且会失去生存本身。正是在此意义上,从个人主义的自由观走向社会责任的自由观标志着美国的自由观正在向实质的自由观转换,这种转变对促进人的自由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