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哪些法变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修改的条款 1.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修改为“注册日期”。 2.取消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三)主要变化说明 取消原公司设立时领取执照需公告的程序,改为登记后发放执照,并将“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修改为“注册日期为办理工商登记的日期”,以明确公司设立生效时间为办理工商登记的日期,降低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性成本。 同时,对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登记以及不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主要变化说明 取消个体户年报期间须报送经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强制性要求,改为自主选择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外国企业法人资格认定办法》 (二)修改的条款 第三条第一句 “申请主体资格认定的外国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将第四条第七项删除。即取消了对外国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同时,对申办材料齐全完整提出更加具体化的要求。
四、《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一)取消的条款 取消原第九条规定,外资分公司设立不再由工商局核准,而由商事登记机关实行备案制。
(二)修改的条款 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第八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文件”修订为“其他材料”。
3.第十一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不需要报送的材料”修订为“无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4.第十三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天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书面答复”修订为“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