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狱减刑难了么?
难是难了点,但不是很难,关键还是看你的表现和表现产生的价值 先说政策 2017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时限以及减刑幅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共七章六十一条,自2017年3月5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法公布了《规定》的释义,由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主持编写,对《规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 以“积极”作为尺度 《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个方面。
《解释》用“积极”作为尺度和标准,即要求罪犯要认真、切实、彻底改正过去所犯下的罪行,而不是口头表表态就可以,而是要有实际行动;不能只是敷衍一下,做表面文章。
《解释》还列举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十二种具体情形,这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 这其实也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减刑虚化问题而制定的。以往对于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很多时候都是靠干警和罪犯的主观印象来下结论,这样的结果必然会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法外开恩”,要么“一点不给”。
本次《规定》的出台,从正面列明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情形,避免了过往那种模糊处理的弊端,更有利于公正执行。
以“劳动改造”作为必要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九条专门规定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劳动改造”的表现,即使具备其他情节,也不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这就将“认罪悔罪”与“积极改造”紧密联系起来,既注重让罪犯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引导其通过踏实劳动,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