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给个人担保吗?
谢邀!这个问题涉及较多法律问题,且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故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从主体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公司作为法人,是不能够为自己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也同时规定: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这里的“为其本身提供担保”、“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理解为“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并且该笔借款实际用于了公司经营,公司在偿债不能的情况下,可以为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即相当于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借款提供了担保),但这里有必要区分是“对外担保”还是“对内在担保” 因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和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如果系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系后者,则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均赋予了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所以此时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由债权人要求该股东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了支持生产经营而直接以个人名义借款而且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完全值得信任。
其次,从程序意义上说,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证监会制定的相应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限额由法律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以上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设立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之后不存在增资的情形,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就不会受到注册资本的限制。
从实质要件来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否则将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对担保行为产生效力瑕疵。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5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挪用的资金或者擅自出借资金给其个人进行贷款、投资或者其他用途,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