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税费有什么?
1、继续执行企业改制增值税政策 某机械加工企业原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2012年进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将设备等生产资料出租给另一公司使用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年收入5万元(含税)。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企业出租生产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5/(1+3%)]*3%=1.49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49*(7%+12%+3%)=1.87万元。 如果企业改制的日期是在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则可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即免征该企业的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超过这一时间,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了。
2、继续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2013年度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的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定额限额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初资产总额*10%-年末资产总额*10%+(收入总额-成本总额)*15% 其中:对资产总额、成本总额分别不超过规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收入总额扣除成本后的盈余全部列入利润分配科目。
3、继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且预计使用年限2年以上、无形资产和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机器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再分期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 但下列项目不得实行加速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以委托贷款方式外借资金所购买的机器设备;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四)未进行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五)国家规定不允许折旧的土地、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