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失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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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失联”的判断标准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公开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当天进行公布并载明下列事项:()当日上市交易证券的种类、数量;()当日各种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和份额折算率;()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必要信息外,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披露更加详尽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披露是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无论规模大小、是否公开募集都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但是如果发生了像这次疫情这样的非正常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披露信息,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延期披露或者不再披露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暂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在实践中,一些新设立的基金可能在短期内没有发生任何运作,这种情况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但是考虑到设立阶段涉及的事项较多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信息披露的内容不需要做到十分详尽。 在基金募集过程中,除了公司型基金之外,合伙型基金和个人独资企业型基金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投资人的利益最终是由各个合伙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主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不肯继续经营,也不向投资人说明原因的话,则很可能构成诈骗,应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失联而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此时,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但如果法院经查实发现基金管理人确实不存在欺骗行为,则不应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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