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构成如何写?
首先,需要看公司是否需要设立董事会以及是否属于外资企业,这两个条件会决定股东会的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设定了董事会的都称为“公司”,而外商投资的企业分为“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两个类别,前者无董事会,后者有董事会。
其次,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法人企业都需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那么什么叫做“明确”呢?我们建议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尽可能细化各项权利和义务条款,避免使用原则性条款。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很多程序性问题采取了默认许可主义——即除非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否则视为许可实施。为了避免未来的争议,还是应该尽量将需要确定的内容在章程中去明确。至于具体的方案,可以参阅我们以前的文章: 最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东,由于这两个类型的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需要像法人企业那样设立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投资人偿还债务;而对于合伙企业则不同,虽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的债务以出资为限,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外债权人只能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向有限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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