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讼法赢了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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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个人意见,首先排除胜诉可能,其次分析法院为何这样判。 排除胜诉的可能很简单,从题主的描述中看,原告是持有一个有效授权文件的美国公民(或者是绿卡持有者),根据CIA官方网站给出的数据,在美国有大概2100万合法移民(不包括儿童),而每年只有大约2%的移民能获得美国护照(《国会记录》显示,在奥巴马执政期间,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移民人数约为84万人,这一数字在特朗普政府时期有所增加;自1973年以来,移民局共拒绝了超过5000万申请人)。 从概率上讲,原告获得胜诉的概率几乎为0.002%----也就是在1000个申请者里才有一个能够成功拿到美国公民身份。这已经比中彩票的几率还要小了数十倍,因此说本案例原告不可能赢其实是在说绝大多数的移民申请都不能赢得胜利。

至于为什么败诉,我觉得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本案的判决和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相矛盾,对于之前类似的案件,包括前面提到的Plyer v. Doe 和 Hernandez v. Mesa ,联邦最高法院都已经裁定允许同一家医院多次拒绝同一病人的手术请求要承担“严格责任”,即不论医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德克萨斯州法院认为虽然政府方提供的签证申请材料存在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原告最终获得签证,即本案原告最终能够获签,所以政府方不构成对原告所受伤害的赔偿。

我认为这个问题在于德克萨斯州的法官并没有真正理解或者认可之前的那些案例,包括Plyer 和Hernandez, 这些案件的判决基础在于政府方是否具有“合理信赖”其签证申请材料是被适当编制并且被如实提交的。这里所谓的“合理信赖”指的不是政府方在办理签证过程中不存在疏忽,而是指即使政府工作人员在办理签证的过程中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比如忘记把某一份材料放在申请文件中,这种情况属于政府方基于合理信赖而做出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本案件中,由于美方提交给使馆的材料确实存在重大虚假,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基于合理信赖做出发给原告签证的选择,这种极端情况下的错误是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否则就等于让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坐收渔利了。

二是更为实际的问题在于本案件原告是否能找到足够证据证明医院方的延误治疗存有过错以及延误治疗的持续时间。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明医院在接到移民局的通知后是否有及时联系签证官或领事官员提供担保,也没有证据说明医院有没有及时组织语言培训之类的补救措施,当然也就无法证明因为延误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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