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到期如何处理深圳?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法律保护的是20年期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期部分的合同失效。 同时根据上述两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果双方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的,视为重新订立了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存续;但如果出租方提出变更原租赁合同的条款或者涨房租等要求的,则视为出租方拒绝续租,租赁关系终止。 对于租赁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只要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并且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以15日内为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租金的损失计算方式一般是按同等地段、同等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来计算)。 如果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就超期部分形成的租金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形成续租的合意,那么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所缴纳的押金和多付的租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退还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返还租赁物,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享有留置权,以保管的方式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